6月3日,金寨縣人民法院審結(jié)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,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;追繳被告人張某某的違法所得二十萬元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;公安機關(guān)扣押張某某的手機兩部,予以沒收,變價后上繳國庫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,被告人張某某從其微信好友昵稱為“天譚茶廠直銷處”(余某某)、“雪中飛舞”等人手上購買假冒品牌白酒,再通過德邦、順豐等物流公司對外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、五糧液、劍南春、海之藍、天之藍和夢之藍等,銷售給李某某158364元;銷售給李某556307元;銷售給微信昵稱為“繽紛樂”“明”等60余人,通過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貨款1009639元;銷售給童某、蔣某某、文某某,通過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代收貨款88200元;銷售給微信昵稱為“阿堂”、“一切皆有可能@”等人,通過微信轉(zhuǎn)賬收入111540元。以上銷售金額共計1924050元,張某某非法獲利20余萬元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銷售金額為1924050元,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構(gòu)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鑒于張某某系初犯、對犯罪金額為十幾萬元的部分愿意認罪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綜合張某某的犯罪事實、量刑情節(jié),遂作出以上判決。近年來,一些人為牟取暴利,不惜鋌而走險,銷售假冒品牌的高檔煙、酒等商品,侵害了部分消費者的權(quán)益,也擾亂了社會經(jīng)濟秩序。金寨縣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此類犯罪行為同時,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,市場商品琳瑯滿目,假冒偽劣商品無孔不入,百姓既要提高甄辨能力,避免上當受騙;也要積極舉報違法犯罪行為,用法律武器維護個人合法權(quán)益。來源|金寨法院
你感覺可信嗎,微信里賣的東西,直接不用嘗試,尤其你說的這種什么五糧液老酒,更不可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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